9 日,省教育廳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細則中要求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 “ 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
設電子學籍和學生數據庫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tǒng)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本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jiān)督、檢查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tǒng)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相應管理。
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校驗、上報等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受理學生學籍的建立、變動及畢(結、肄)業(yè)申請,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核。
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
我省戶籍、在外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要求返籍就讀普通高中的學生,由戶籍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其外省招生考試部門出具的中考成績、在外省錄取學校或錄取分數線等情況,統(tǒng)籌安排接收學校。
非我省戶籍、在外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且作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學生,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安排就讀。

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報到注冊的新生,須由監(jiān)護人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學校可保留其入學資格。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
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已建立學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學籍系統(tǒng)進行入學登記,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通過后接續(xù)學籍。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未建立學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規(guī)定時間內為其新建學籍,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 “ 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 ”。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教育部統(tǒng)一制定下發(fā)。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 1 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學生在轉學或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招生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yè)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yè)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轉學實行同等級互轉,只能轉入與原校同等級或低一等級的學校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休學、復學及退學,普通高中學生不允許留級。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戶籍遷移、家庭異地搬遷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需提供監(jiān)護人及學生本人戶口變更依據,轉入學校應在學生戶籍所在地。 申請轉學的學生應在轉出學校取得普通高中學籍。

同縣域、同城區(qū)之內的(因特殊原因可申請轉入低一級別學校);在畢業(yè)年級已報名參加高考的; 在休學期間的;民辦學校在籍生欲轉往公辦學校的(轉入地無民辦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tǒng)籌安排);未達到轉入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的本招生區(qū)域初中畢業(yè)生,通過其他途徑轉入該校的;本省低等級學校向本省高等級學校轉學的;外省初中畢業(yè)、外省非重點高中錄取后向本省重點高中轉學的七種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學生轉學應自行聯系轉入學校,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轉學條件的轉學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的轉學生。
轉入學校可對學生進行測試,測試成績可作為是否予以接收的依據。轉學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xù)的學生。
轉學實行同等級互轉,學生只能轉入與原校同等級或低一等級的學校。
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學生連續(xù)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及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準予休學。
學生休學期限一般應為一學年度,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高三年級原則上不允許休學。高考報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確需休學的,次年高考報考按往屆生處理。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評優(yōu)、評模、自主招生推薦等待遇。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 15 天內,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予復學,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復學后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在相應年級安排學習。
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xù);連續(xù)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一學期曠課累計達 90 課時以上;擅自離校連續(xù)兩周以上;學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申請退學的,學生具有五種情況之一的,學校做退學處理。
學校對學生參加實踐活動實行考勤制度
學校對學生上課、實驗和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班會、校會和課外活動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活動,實行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遲到、早退、病假、事假、曠課等項目記錄。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xù);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

在省內學校之間轉學的,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其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隨學籍檔案一并轉出(入)。從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轉入的學生,應將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隨學籍檔案一并轉入,沒有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的應參加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學業(yè)水平考試;轉往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學生,應將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證明隨學籍檔案一并轉出。 我省實行普通高中課程修習學分管理制度。學生學分認定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畢業(yè)時學生尚未撤銷處分,將記錄記入其成長檔案
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表彰和獎勵分為省、市、縣、校等層次,可采取通報表揚、發(fā)給榮譽證書(獎狀、獎章或獎品)、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學校對個別犯有錯誤并造成后果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校規(guī)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處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或撤銷處分可由學校相關管理部門研究作出;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序外,還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取消其學籍。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成員應含教師、學生代表),受理并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如果學生在畢業(yè)時仍有尚未撤銷的處分,學校應將記錄記入其成長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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